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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看!《赣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出台!你还满意吗?

发布时间: 2021-01-26 11:09:36

来源: 赣州市司法局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日,赣州市司法局对外公布了《赣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等内容。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赣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信息

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满足首次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或者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面积等方面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煽动业主违反合同拒缴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水费、电费等费用,散布不利于小区管理的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七)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向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业务;

(九)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共设施规划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一)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二)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场所和设施;

(三)全民健身设施;

(四)物业管理用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规划条件的设施。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必须配建的幼儿园、医疗卫生、社区居家养老和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一并列入规划条件。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一)列入规划条件的设施;

(二)安全防范设施;

(三)通信基础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设计方案的设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相关设施设计指标及其具体位置。

【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拟订物业管理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后执行。物业管理方案可以根据成员津贴、管理人员工资、专业服务费用、公共能耗费用等支出,结合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拟订。

自行管理物业的账目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监督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拟订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网络社交平台公告。

提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业主可以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备案后十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适时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会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参考价格,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参考。

【停车管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占用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或者其他场地,或者连续占用共有场地停放车辆超过三个月,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停车场地改造】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充电设施无法满足业主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改造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改建的停车场、充电设施应当符合通行、消防安全等要求。

【充电设施保障】 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库)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电力容量、预埋电力管线,专有停车位(库)应当满足向最终用户装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条件。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可以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对具备建设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

不得私自拉接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

【物业服务人在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人及其员工在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索取利益或者报酬;

(三)擅自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挠装饰装修合法施工;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来源:赣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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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yanxiao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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